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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与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财保9号申请人: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47人代表人:吴涛。代表人:胡银萍。代表人:林碧芬。被申请人: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乐海路222号。法定代表人:AndriesArendOosterveen。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47人与被申请人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47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1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4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1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吴涛、胡银萍、林碧芬等47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