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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鹏惠与姜善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惠,姜善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661号原告姜鹏惠,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姜善清,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鹏惠与被告姜善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姜善清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姜鹏惠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姜鹏惠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房产。2、冻结被告姜善清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朝长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