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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艳霞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霞,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2022号原告孙艳霞,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孙艳霞与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艳霞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霞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