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王晓辉、张洪伟、王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敏,王晓辉,张洪伟,王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敏。被执行人王晓辉被执行人张洪伟被执行人王中江。申请执行人王淑敏与被执行人王晓辉、张洪伟、王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此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