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保清、邓传芝与王立军、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清,邓传芝,王立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邓传芝,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立军,个体户。被执行人XXX,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保清、邓传芝与被执行人王立军、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立军、XXX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张保清、邓传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立军、XXX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板桥店镇上湾村1组石灰窑。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立军、XXX保管,但不得擅自出售、变卖、抵押、出租、毁损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