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2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世萍与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萍,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17号申请执行人魏世萍。被申请人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梅斌。本院在执行魏世萍与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部分财产,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