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恢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彦满与陈雨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满,陈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恢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满。被执行人:陈雨亮(曾用名陈宇亮),;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义务,为此本案应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作出的(200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