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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90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义桥镇东张村23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04181260。被告:张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义桥镇东张村41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08091273。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