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90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义桥镇东张村234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04181260。被告:张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义桥镇东张村41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08091273。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