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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赵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赵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任行长。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振兴路***号。委托代理人:贾康宁,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赵艳君,女,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封丘县留光乡李王庄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申请执行赵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0月28日前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封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自彬审判员  丁天祥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