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誉佰经营部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誉佰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周超然。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誉佰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现代之窗附楼5503。经营者张森杰(变更前的经营者为“赵艺斌”)。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誉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偿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支付了人民币32883元(含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7元)。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6)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2496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