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保字第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子国与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国,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保字第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国。被执行人:高洪新。被执行人:李宝莲。被执行人:秦立燕。本院在执行赵子国与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子国撤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故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