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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保字第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子国与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国,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保字第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国。被执行人:高洪新。被执行人:李宝莲。被执行人:秦立燕。本院在执行赵子国与高洪新、李宝莲、秦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子国撤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故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