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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2号原告郭某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彭英,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廖某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羲,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