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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邢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815号原告邢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被告冯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488。原告邢某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