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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谭玉琴与秦国福、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琴,秦国福,赵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琴,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秦国福,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赵金祥,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谭玉琴与秦国福、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4民初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