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上诉人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喜平审判��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