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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侯良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3号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城沅陵大道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6874286783。法定代表人曾华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341454。被告侯良国,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98元,减半收取555.49元,由原告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景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