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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洪光远与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光远,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81号原告:洪光远,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光远与被告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洪光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光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洪光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小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