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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戴贵斌诉晓霞、郎青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贵斌,晓霞,郎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戴贵斌,男,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晓霞,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郎青林,住扎赉特旗。戴贵斌申请执行晓霞、郎青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贵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分期还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2223执字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秀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