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丽诉被告杨利、钟清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杨利,钟清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史丽,女,汉族,36岁。被告杨利,男,汉族,45岁。被告钟清勇,男,汉族,46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小兵,女,汉族,60岁,系公司员工。原告史丽诉被告杨利、钟清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利已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原告史丽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丽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玉兰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人民陪审员 杨 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