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传亮与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亮,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41号原告:赵传亮,男,住四川省。被告: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肖林。原告赵传亮与被告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粤0784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赵传亮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88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所有人为刘素华的粤J×××××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所有人为赵传亮的粤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在人民币33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门市小熊猫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兰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