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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赵某甲,务工。被告叶某,务工。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在浙江务工时认识,××××年××月××日,双方到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我与被告生育长女名叶诗语,××××年××月××日生育次女叶诗梅。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3月11日,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可是判决后,被告经常到我家及亲戚家里无理取闹,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来威胁我,使我有家不敢回,整日提心吊胆。现我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叶诗语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叶诗梅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赵某甲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成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玉山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3月11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3.由玉山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信息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有李朝江、万良荣、吴贵吉共同署名的书面材料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10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5.原告的暂住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目前一直暂住在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祝家洋村B84-2,即原告务工的工厂宿舍的事实。6.证人赵某乙当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多的事实。被告叶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叶某于2000年在浙江务工时认识,于××××年××月××日在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叶诗语,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叶诗梅,两女儿现均随被告方共同生活。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原、被告有和好可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叶诗语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叶诗梅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另查明,双方婚后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没有出庭质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且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的与其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经本院审核予以采纳。原告当庭表示若两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其愿意视自己经济情况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叶某在浙江务工时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两人虽育有两女,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融洽。原、被告自2013年10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且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长女与次女现均随被告方共同生活,保持现有的生活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本院判决原、被告婚生两女均某,本院综合原告经济情况,酌定由原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自2016年开始支付至两女儿均成年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叶某的婚生长女叶诗语、次女叶诗梅均由被告直接抚养成年,原告应自2016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直至两女儿均成年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仕光审 判 员  涂鸿星人民陪审员  曾方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