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柳贵英与胥清春、达州市广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贵英,胥清春,达州市广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592号原告柳贵英,女,生于1974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胥清春,男,生于1975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达州市广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西环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让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G幢第二层由西向东第3、4、5及第一层门市。负责人赵劲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贵英诉被告胥清春、达州市广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3元,减半收取35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四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