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周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226号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朱胜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尹恒,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被告周丹,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重庆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