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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勤多、李小平与程铁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多,李小平,程铁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840号原告张勤多。原告李小平。被告程铁亮。原告张勤多、李小平与被告程铁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起诉,于2016年3月15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多、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勤多、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