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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郑某甲,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甲经微信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两个男孩,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与她人非法同居生活,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为了让被告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原告及娘家的人操心给被告购买两辆车搞运输,没有经营两年被告把车卖掉,近三年来被告一直在外居住生活,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带孩子在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分居生活两年之久,已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归孩子所有,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郑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子郑某丙(两子现均跟随原告生活)。近三年来,被告离家在外居住生活,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及孩子不知道被告在什么地方,亦没有什么联系,原、被告长子亦明确说明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郑某乙的调查笔录已记录在卷,原、被告的结婚证,经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近三年来被告外出亦不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无法认定,本院不予处理。婚生男孩郑某丁,原告要求抚养,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其住处,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费亦无法实现,可待被告有确切的居住地址或有联系方式后另行处理。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子郑茂勇由原告李某抚养。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卫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