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张可进、马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张可进,马凝,颜营,杨娟,滨州浩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号。负责人刘洪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可进,居民。被执行人马凝,居民。被执行人颜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娟,居民。被执行人滨州浩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七路黄河八路交叉口西南。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可进、马凝、颜营、杨娟、滨州浩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940001.91元,已执行/元,尚欠3940001.9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除抵押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抵押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