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凡才军与杜光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才军,杜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152号原告凡才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身份号码6124301974********,汉族,农村居民,住白河县茅坪镇金刚村*组。委托代理人凡才贵,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2********,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一般代理,系原告凡才军胞兄。被告杜光和,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1********,汉族,农村居民,住白河县茅坪镇金刚村*组。原告凡才军与被告杜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凡才军撤回对被告杜光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凡才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庞 勇审 判 员 田 波人民陪审员 梅长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