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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傅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傅远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248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鑫剑、曹静琼,公司员工。被告:傅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傅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