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梁柏舒与胡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柏舒,胡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43号申请执行人梁柏舒。被执行人胡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梁柏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辉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