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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8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2日22时40分许,在周村区马路街243号鑫源车业门头房内,被告人王某容留李某、齐某、姚某(在逃)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在周村区马路街243号鑫源车业门头房内,被告人王某容留李某、齐某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民警在侦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情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俊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