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孟玉平、董君迎等与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平,董君迎,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938号原告孟玉平(曾用名孟玉萍、孟萍),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县府西街31号,身份证号41272819590827004X。原告董君迎,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县府西街31号。身份证号412728196101130059。与原告孟玉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宋玉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平、董君迎诉被告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平、董君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玉平、董君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鹿邑县三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孟玉平、董君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沈丘县槐店镇县府西街董君迎所有的房地产一处(房权证号41××70,建筑面积420.4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代志军审判员 韩媛媛,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