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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永城市汇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凯利卡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汇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凯利卡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永城市汇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练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凯利卡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汇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凯利卡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汇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凯利卡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