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军、蔡则云等与何继龙、毛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继龙,李军,蔡则云,李莉,毛伟明,张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继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则云,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伟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令山。上诉人何继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军、蔡则云、李莉、毛伟明、张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继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继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继龙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2548元,减半收取11274元,由上诉人何继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宗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