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秀娟申请执行余磊、顾明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秀娟,余磊,顾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31号申请人龚秀娟,女,1968年3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余磊,男,1978年3月生,回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顾明芬,女,1957年5月生,回族,住开远市。关于龚秀娟与余磊、顾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1182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余磊、顾明芬欠龚秀娟借款500000元、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11820元,被执行人余磊、顾明芬用开远市XX房屋(铺面30.39平方米)折抵。二、执行费7518元,由被执行人余磊、顾明芬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