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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庞海洋、邵正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庞海洋,邵正美,庞海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风路47号。法定代表人洪玉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苏榕,该行员工。被告庞海洋。被告邵正美。被告庞海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诉被告庞海洋、邵正美、庞海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