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子美与正阳县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美,正阳县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郭子美,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胜利,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子美申请执行正阳县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