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17号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亚光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马阿根。诉讼代表人周涛,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腾霄、陈雨,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线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雄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电线厂的委托代理人张腾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雄宇公司诉称,2015年9月14日,该公司为购买电缆线向电线厂支付预付款50万元,后电线厂于2015年10月8日、同年10月21日两次供货计款63023元。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电线厂破产申请。故请求判决确认电线厂应向该公司返还预付款436977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7428元。被告电线厂辩称,根据财务账册记载,该厂确应向雄宇公司返还预付款436977元。电线厂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不再对相关债权计息,雄宇公司未在电线厂破产申请受理前要求返还预付款,故该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应获得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雄宇公司向电线厂汇款5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预付货款”。同日,电线厂向雄宇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明确,该款用于支付雄宇公司自2015年12月起分批向该公司购买电缆线的货款,双方业务终止时,经对账结算,多退少补。2015年10月8日、同年10月21日,电线厂两次向雄宇公司供货计款63023元,并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电线厂应向雄宇公司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为436977元。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电线厂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电线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上述事实,有汇款回单、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苏0205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雄宇公司与电线厂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电线厂应向雄宇公司返还预付款43697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雄宇公司主张的利息,经审查,雄宇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电线厂破产申请一案,故雄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期间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电线厂结欠雄宇公司预付款436977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电线厂负担(该款已由雄宇公司垫付,应由电线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超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