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1135/113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双九、赵冬梅与被执行人钱梅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双九,赵冬梅,钱梅生,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1135/113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江双九,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钱梅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宜秀执字01135/01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的账户1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