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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1135/113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双九、赵冬梅与被执行人钱梅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双九,赵冬梅,钱梅生,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1135/113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江双九,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钱梅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宜秀执字01135/01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的账户1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