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耀文与许柏祥、许其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耀文,许柏祥,许其禄,许慧妍,李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806号申请执行人吕耀文,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许柏祥,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许其禄,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许慧妍,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李蔚,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吕耀文与许柏祥、许其禄、许慧妍、李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柏祥、许其禄、许慧妍、李蔚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吕耀文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0160000(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案件受理费116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4677元。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29.37元,待扣缴诉讼、执行费用后办理退款。另,本院已发函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委托调查,暂未有回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