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9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温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