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9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温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