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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城恢执字第1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潍城恢执字第138-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潍城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