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269号申请人(甲方):陈建锋(别名陈建峰),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江街道城东村东山吴***号。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乙方(乙方):杨炉钢,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新村东山吴***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建锋与申请人杨炉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东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建锋与申请人杨炉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杨炉钢应归还甲方陈建锋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人民币63000元,款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3000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甲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