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茂林、李云诚与曾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林,李云诚,曾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713号原告吴茂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李云诚,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曾帅,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茂林、原告李云诚诉被告曾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茂林、原告李云诚以被告曾帅已清偿债务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林、原告李云诚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林、原告李云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茂林、原告李云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欣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