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海禄申请执行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禄,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人:杨海禄,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于国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杨海禄申请执行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润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