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859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奺佰丽内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奺佰丽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59号原告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北街西侧笋岗路南侧鸿翔花园7座2102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0591XK。法定代表人邓春玲。委托代理人张格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奺佰丽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北街西侧笋岗路南侧鸿翔花园7座2102部分。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奺佰丽内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林典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