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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公萍与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萍,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68号原告公萍。委托代理人李剑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96号2号楼2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赵艳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公萍与被告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