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公萍与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萍,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68号原告公萍。委托代理人李剑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96号2号楼2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赵艳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公萍与被告青岛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