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双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刘双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0号原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法定代表人:张保章,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双河。原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双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西马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