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352号原告于某甲,现住址包头市。被告于某乙。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培山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于某甲及被告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于天洋,18周岁。由于被告长期嗜酒成性,不承担家庭责任,且存在经常性家暴,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已多次起诉于被告离婚,被告屡教不改,变本加厉,毫无诚信,致使原告忍无可忍。在起诉期间被告多次去原告父母家骚扰、打人,且多次伤害原告及其家人,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多次报警并有出警记录为证,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原告与被告已分局近两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于天洋(18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楼房一套(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铜厂宿舍二单元十八号)和债权、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结婚时间及婚生男孩于天洋属实。婚后感情一般,原告经常离家出走,如果原告坚决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房子我不同意给原告,我们有25万元的债权,必须分给我一半,债务3.5万元我来偿还,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于天洋,(1998年4月23日出生,学生),婚后被告经常酗酒,致夫妻经常吵闹,长期分居,原告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期间购买了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铜厂宿舍二单元十八号楼房一套(双方认可价值30万元),债权12万元,债务3.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结婚后不注意培养感情,逾事不能协商解决,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小孩抚育费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婚后有25万元的债权,因不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二、婚生男孩于天洋(1998年4月23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铜厂宿舍二单元十八号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15万元;四、债权12万元、债务3.5万元,原、被告各分得一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100元,被告于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