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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6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振海与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方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海,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684-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方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平果县工业区土地七宗。土地权利证书号:平果用(2009)第1360号、平果用(2009)第1361号、平果用(2009)第1362号、平果用(2009)第1363号、平果用(2009)第1364号、平果用(2009)第1365号、平果用(2009)第1366号。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