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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彦国与张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彦国,张伟,张莹,刘艳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国,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荣,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彦国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张莹、刘艳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4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张彦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彦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彦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伟、张莹、刘艳荣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彦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锦   新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代理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晴书记员左爽 更多数据: